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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13项国家环境标准【附下载】

2022-05-18 11:05:18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13项国家环境标准,13项国标皆为首次发布,自7月1日起实施。

本次集中发布的13项国家环境标准皆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了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涉及行业包括: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聚氯乙烯工业印刷工业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储油库、加油站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金属铸造工业畜禽养殖行业电子工业砖瓦工业陶瓷工业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标准介绍及下载方式如下: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244-2022)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GB/T47542017中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1245-2022)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无机化学生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138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1246-2022)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247-2022)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GB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HJ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HJ820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按照HJ1205执行。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1248-2022)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1249-2022)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202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205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208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其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HJ819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备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是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排污单位。

八、《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1251-2022)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1252-2022)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部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企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1253-2022)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十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1254-2022)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十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1255-2022)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十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1256-2022)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类等药物的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HJ882执行。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按照HJ881执行。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