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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推进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1-11-26 14:11:26

1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推进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污染物减排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现就推进我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开展环境影响与碳排放影响评价

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和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衔接落实区域碳排放控制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将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独立成章,也可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单独编制。

二、积极探索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现阶段,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和指导列入自治区“两高”项目目录范围的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鼓励重大专项规划及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附件2)执行。为直观反映碳排放环境影响情况,我厅编制了关键指标对比表,供编制和评价时参考。

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王志峰、李丽

电 话:0771-5714215、0771-5773926

邮 箱:qhc@sthj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