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环函〔2023〕3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服务支撑作用,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我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给予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1日
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省行政辖区内存在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评估工作。
二、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综合评估和报告公开,详见附图。
三、形式审查
省专委会收到鉴别报告异议评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提出方。具体工作由省专委会秘书处负责。
鉴别报告异议评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异议提出方;(2)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已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3)鉴别委托方所在地或被鉴别物质产生地位于本省(以全国平台实际操作细则为准);(4)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或者省专委会已经受理针对同一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或者已经出具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
四、综合评估
鉴别报告异议评估申请受理后,省专委会秘书处根据鉴别报告和异议内容,结合专业需求,随机选取专家(5名及以上单数,且至少包含2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专家组选举专家组组长,实施综合评估。
专家组针对异议内容,对鉴别报告进行全面核查评估。可以直接作出评估判断的,出具评估意见。无法直接作出评估判断的,应一次性提出需要补充调查(检测)或其他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完成期限等具体要求,形成书面意见,由秘书处告知鉴别委托方。鉴别委托方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终止异议评估。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省专委会,再行组织综合评估。
五、报告公开
省专委会应及时向异议提出方和鉴别委托方反馈评估意见。鉴别委托方收到评估意见后,应将评估意见、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