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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3-12-29 16:12:29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抚州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抚州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社会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深化绿色创建活动,完善碳普惠机制,规范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碳普惠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

积极推广碳普惠经验,推动建立跨区域碳普惠合作机制。积极与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等相关机制进行对接,推动跨区域及跨境碳普惠制合作,探索建立碳普惠共同机制。

第四条【市级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及其经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审核批准,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专业技术支撑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县(区)级主管部门】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可组织县(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县(区)碳普惠创新发展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驻抚金融机构、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照职责分工,配合碳普惠体系建设的组织动员、数据采集、金融支持、资金保障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并组织专家进行碳普惠方法学、低碳项目、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八条【平台搭建】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是确定碳积分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管理平台,用于记录碳积分的获取和兑换,碳普惠项目备案和管理,以及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登记、转移和消纳等信息。碳普惠体系相关的政策发布、信息披露、宣传推广等工作应当在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布。

第九条【交易管理】抚州市生态资产交易平台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平台,负责本地区碳普惠交易的运行和维护,组织碳普惠交易。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碳普惠交易规则。

第二章   标准与规范

第十条【方法学开发】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普惠基准线、额外性,计算减排量的方法指南。鼓励将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价值的低碳领域行为开发形成碳普惠方法学,重点鼓励适用于抚州市地理气候条件下林业、适应气候变化及绿色低碳出行、新能源等相关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方法学备案申请】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发的碳普惠方法学向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碳普惠方法学备案材料包括方法学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方法学备案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碳普惠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技术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申请备案的方法学进行审查,对申请文件完备、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碳普惠方法学准予备案登记。

第三章   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一节公众减排量

第十三条【授权管理】公众减排量的管理依托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开展。

公众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与碳普惠制活动,授权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获取其碳普惠行为相关活动数据,用于核算减排量。经核算的公众减排量由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和登记。

第十四条【公众减排量发放】 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应妥善管理公众的碳普惠行为相关数据,并依据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碳普惠方法学要求,核算减排量发放至个人账户。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将个人账户中的减排量转移或注销。

第十五条【公众减排量注销】 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公众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销。

第二节 项目减排量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碳普惠项目参与者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抚州市碳普惠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审定报告,内容包括对于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额外性、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审定结论。

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碳普惠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技术评估,并对专家技术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对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减排量计算和监测方法得当、具有额外性且备案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准予备案。

第十七条【减排量申请】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碳普惠方法学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减排量登记】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需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书面申请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在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减排量发放】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妥善管理项目参与者提供的碳普惠行为数据,并通过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项目参与者账户中。

第二十条【项目排他性】已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绿证”或国内其他自愿减排的项目,不再签发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四章   碳普惠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主体】碳普惠项目业主以及符合碳普惠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人,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交易方式】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应通过挂牌点选、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公众减排量由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核算后,按照项目减排量流程在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项目减排量由项目业主和运营平台在交易平台注册后参与交易。

第二十三条【补充机制】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可作为补充抵消机制进入抚州市生态资产交易市场。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用于抵消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和抵消规则。

第二十四条【自愿抵消】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购买并注销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践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对于自愿购买并注销的,可以通过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自愿碳中和认定,经认定通过后,由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签发碳中和电子证书。

第二十五条【其他方式消纳】鼓励通过社会治理、生态法庭等方式消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碳普惠专家库名单等信息。抚州生态资产交易系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主动披露】碳普惠项目业主或受委托的有关法人组织应主动披露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普惠:是指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商业激励、政策鼓励、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二)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量化和核证碳普惠行为所产生减排量的方法指南。

(三)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是指相关企业或个人通过碳普惠平台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单位:二氧化碳当量。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抚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抚州市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设计文件编制大纲.docx

2、抚州市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docx

3、抚州市碳普惠项目备案申请表.docx

4、抚州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