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 > 详情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方式花样繁多 国家高压态度不改监管持续升级

2024-01-26 16:01:26 来源:中环网
伴随着我国环境监测体系的逐步建立与成熟,目前数字化监测手段在生态保护、环境监管上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环境监测在其发展及普及过程中,依旧面临着诸多“拦路虎“,其中弄虚作假就是屡禁不止的一个“狗皮膏药”。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不仅使得当地生态环保部门无法准确把控当地的环境污染状况,同时虚假的数据也无法反映出当地的环境治理成效。

01

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方式层出不穷 花样繁多

根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国家及各地方公布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当中,涉及到弄虚作假的案件超过七百件。
根据已曝光的案件以及媒体记者卧底调查来看,现在环保监测弄虚作假的方式层出不穷。
干扰监测设备运行是最常见的手法之一。主要包括通过堵塞监测仪器感应进行物理污染物过滤,在污染物排放峰值时期选择定时断电,甚至是直接在监测点添加过滤器、吸收装置等“作弊神器“篡改监测信息等手段,使得监测设备无法正常监测。
此外,针对噪音及视频监控等,还有在监测点周围布置消音设施、遮蔽摄像头等行为。
而通过与第三方监测设备厂家互相“合作“,拿到监测设备的初始代码,偷偷篡改监测设备参数,甚至通过远程操控修改原始数据等则是近年来开始普遍的违法手段。
添加药剂、气体等降低污染物浓度使其达到排放标准也是常见手法之一。污水排放不达标怎么办?有各种药剂,如此前曝光的COD去除剂就是常用的药剂之一,还有通过添加未污染水体稀释等方式。
大气污染难办?如山东省滕州市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就是利用氮气干扰污染物中硫硝的含量就是其中之一。更有甚者,在尾气排放监测处,通过安装鼓风机增加气流稀释气体或者增加喷淋装置等来实现降低污染物浓度等屡见不鲜。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报告则与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密切相关。企业通过与第三方测服务机构互相勾结,通过伪造样品、篡改采样时间、编造实验数据、替换样品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帮助企业通过造假规避处罚、盈利。
目前,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方式层出不穷,从污染源头、监测采样点、监测设备、样品传输过程、数据传输过程中都有越来越多的违法行为发生,可谓是花样繁多。

02

保持高压态势 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持续升级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并且更加专业,甚至是延伸出了一条产业链。
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危害不言而喻,目前国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也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
打击违法犯罪,首先法律是最有力的武器。目前我国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其中,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及各地方生态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密切协作,通力配合,持续发挥各自职能,已查处一大批典型案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而生态环保部门本身在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建设上也是狠下功夫,通过对监测系统不断强化升级,充分发挥固定监测点与移动监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全方位从严监管。

同时,通过对企业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定期巡查等,构建预报预警平台,实时发现数据异常线索,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之外,采取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宣导,提高企业自身环保意识,普及违法的严重后果,并指导企业选择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从根源上减少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