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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 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26 16:05:26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

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23〕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

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选聘人员的引领示范作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 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中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并已经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三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鼓励创新、面向一线的原则。

第四条 三级岗位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实行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进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原则上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量按生态环境事业发展和岗位结构优化需要,按照厅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统筹设置三级岗位数量。

第六条 三级岗位应设置在环境保护主序列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人员竞聘条件控制。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七条 三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竞聘三级岗位:

1.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勇于创新、治学严谨;

2.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成果符合全省或区域战略布局,其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所在领域、行业和单位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及其他为生态环境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系统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6.现受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 3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

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符合直接申报认定条件(附件1)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三级岗位。符合竞聘申报条件(附件2)的,可申报竞聘三级岗位。

第九条 申报竞聘或直接认定三级岗位的有关成果和业绩应为取得正高级职称以来所取得。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条 三级岗位拟聘人选采取个人申请、事业单位初审推荐、厅人事处复核、厅党组终审核准的方式进行。具体人员选聘程序如下:

(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空岗情况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全厅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方案。

(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全厅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方案要求,按照选聘条件组织申报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其确定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应经过个人申报、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组织推荐、人事部门考核、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单位公示等环节,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成立三级岗位选聘专家审核组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审核评议。专家审核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四)专家审核评议合格的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驻厅纪检监察组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审定后,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通知各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六)在湖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二条 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人才项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省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申请特设三级岗位的,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 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时选聘。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

第十三条 经核准的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并从聘用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对三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并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聘期考核以岗位基本要求为基础,以聘用合同确定的职责任务和目标为重点,考核受聘人员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及其转化业绩、岗位创新能力和团队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聘期考核合格的,具备下一聘期竞聘资格,直接参加竞聘;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第六章 交流与退出

第十八条 具备三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内交流的,可以经过以下程序聘用:

(一)现工作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岗位设置情况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提出设置三级岗位的申请,上报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现工作单位对拟聘用人员在原单位三级岗位聘用期间的专业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发文。

第十九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聘用单位按照程序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岗位聘用资格:

(一)弄虚作假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三级岗位的;

(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四)经认定应当取消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改聘(任)事业单位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三级岗位工资待遇,但可保留其岗位聘用资格,保留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退出、交流、晋升或降低岗位等级、改聘非专业技术岗位时,随即核销所设置的三级岗位,并由所在单位上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三级岗位设置和人员选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选聘程序及工作纪律的单位,责令及时整改、暂停申报推荐,直至撤销聘用岗位,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附件:1.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

2.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申报条件

附件1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三级

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三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基本条件 1~5款之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至少1项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

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3.生态环境部三五人才“尖端人才”。

4.国家“千人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及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其他国家级专家称号人员。

5.各类国际或国家专业学术委员会或国家级实验室(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咨询委员。

6.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十五)、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7.主持或负责完成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首席专家)。

8.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或SSCI收录一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9.满足现行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条件,且在四级岗位聘用满1年以上。

附件2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三级

岗位竞聘申报条件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三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至少1项及以上者,可竞聘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

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政府专项津贴获得者。

2.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

3.获得正厅级以上专业技术类重大成就奖励人员(排名第一)。

4.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5.各类国际或国家专业学术委员会或国家级实验室(研究中心)副主任、省部级实验室(研究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市厅级及以上政府咨询委员(参事)、各类省部级及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6.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八)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八)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四)或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7.主持或负责完成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基金项目(主要指: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十一五’至‘十四五’”等科技攻关项目等且排名前三或子课题排名前一);主持或负责完成省部级或国家其他科研攻关项目或基金项目(主要指: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等省、部属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类项目等且排名前二)。

8.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正高级岗位期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国家级和1项省(部)级或4项省(部)级重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国家级和1项省(部)级或4项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9.中国专利奖金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三位)。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SSCI收录二区期刊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者。

11.研究项目成果符合本省或区域战略布局,与产业发展结合紧密,被省(部)级采纳,其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12.国内外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照第11、12条规定申报竞聘三级岗位的人选,需经过两名及以上省内(含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在聘二级岗位本专业同行专家联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