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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活千万别接!河北胡某赚5.6万,亏163.8万、获刑3年多!

2022-07-01 13:07:01 来源:中环网

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则个人污染环境案。

嫌疑人胡某忙了半个月,赚了5.6万,却搭进去了163.8万!包括罚金5万,没收违法所得5.6万,承担修复费用共计153.2475万此外,作案工具叉车一辆、三轮车二辆也被没收,最要命的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胡某究竟接了什么活?

哪些情形涉及危废违法?又将如何处罚?

2020年4月初,男子李某(另案处理)找到朋友胡某,商量找个地方填埋化工废料。虽然明知这样的行为会污染环境,但面对利益的诱惑,胡某还是答应了下来。一番寻找之后,二人找到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的常某,用假身份证与对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将常某名下的旧厂房租了下来。

当年4月17日,经李某联系,胡某从某高速口接上了一辆装有20多吨化工废料的大车,随后将车带到租赁的旧厂房内卸车并收取了8000元费用。随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胡某先后共计接到7车化工废料存放在旧厂房内,共收取56000元

在存放化工废料的同时,胡某驾驶钩机在厂房东北侧的沙滩地上先后挖了东、西两个坑

当年4月30日晚上,胡某驾驶叉车和三轮车将废料桶从厂房运出并卸在西边沙坑里

沙坑填满后,胡某又驾驶钩机用沙土将废料桶掩埋好。

第二天夜里,胡某雇来一名叉车司机和两名三轮车司机,用同样的方式将存放在厂房中的化工废料掩埋在东边的沙坑里

这样的举动,厂房主人常某尽管知晓,但在收了胡某7400元好处费后则是保持了沉默。

当年5月2日凌晨5时许,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查获了胡某等人的违法行为。

经权威部门对现场提取的废液检测,结果为:pH值<2.0,总铅2.26mg/L,总镉0.249mg/L,总铬27.4mg/L,六价铬10.4mg/L,总汞0.0246mg/L,总砷未检出,总镍1.58mg/L。

当年5月份,藁城区相关部门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合同,由该公司将案发现场的桶装化工废料及污染土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藁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胡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胡某违法所得56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叉车一辆、三轮车二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同时,胡某承担修复费用共计153.2475万元,上缴国库;并将东侧填埋危险废物的土地恢复原状。

需要注意的是,胡某违法被抓是在2020年5月,而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开始实施,只是最近才宣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对胡某的宣判是根据修订前的固废法进行的宣判,如果按照修订后的固废法来判,预计胡某面临的罚款将是“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最低459.7万、最高766万的罚款…

那么,新《固废法》规定了哪些涉危险废物违法情形,又将分别面临什么羊的处罚呢?中环网对此进行了整理汇总: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罚: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8、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9、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0、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处罚: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处罚: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3、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5、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

处罚: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6、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罚: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

19、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2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21、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2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23、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