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小榄镇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实现“提交一次材料、完成两项审批”的惠企利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局对《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中环〔2020〕30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肖乐华 电话:88319254)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联动审批。
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批的,或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分别属于不同审批部门的,不适用于本方案。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形式
企业一次性提交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两个审批事项申请,审批部门对上述两个事项进行联动审批,实现“提交一次材料、完成两项审批”的惠企利企目标。
(二)办理流程
联动审批办理流程与两个审批事项单独办理流程总体一致,主要是对内部审查流程进行优化,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1):
1.申请环节。申请人分别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环评审批事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在线同步提交两个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2.受理环节。审批部门同步对企业提交的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在本方案适用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属于本方案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与决定环节。受理通过后,审批部门同步对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两个审批事项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同步依法批准两个审批事项申请;
(2)项目环评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同步依法不予批准两个审批事项申请;
(3)项目环评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排污许可证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批准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同步依法不予批准排污许可证审批申请。
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批过程公众参与。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过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三)承诺审批时限
两个事项联动审批的时限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评估和公示时间)。
三、管理要求
(一)联动审批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企业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审批工作。
(二)在完成联动审批后,若单个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应单独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报项目环评或排污许可证审批。
(三)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联动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