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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发布!

2023-11-30 14:11:30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局、财金部,九华山风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处、财政处,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推动“十四五”期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是指依据各县区(含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第三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根据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等指标现状及同比改善情况,建立奖惩补偿激励机制。

第四条  市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由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县区赔付结余资金组成,市级财政适当配套资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区上一年度生态补偿激励资金额度进行清算。

第五条 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激励资金是指按照《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上一年度省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

第六条  县区赔付资金为各县区向市级上缴的补偿资金,用于向省级缴纳补偿资金和纳入市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

县区赔付资金根据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目标任务未完成情况计算。PM2.5平均浓度高于目标任务1微克/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微克/立方米50万元赔付资金;优良天数比率低于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以上的部分,按每个百分点30万元赔付资金;重污染天数超出目标任务1天以上的,按照30万元/天赔付资金。

第七条  市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用于市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补偿激励县区。补偿激励县区资金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奖补资金、同比改善补偿激励资金和臭氧污染防治资金。

第八条  目标任务完成奖补资金,占补偿激励县区资金的50%,其中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分别占20%、20%、10%。测算方式如下:

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平分该项指标相应的生态补偿激励专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不予奖补。

第九条  同比改善补偿激励资金,占补偿激励县区资金的40%,其中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10分别占15%、15%、10%。测算方式如下:

同比改善的各县区,根据同比改善幅度(PM2.5、PM10以微克/立方米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以百分点计),按比例分配该项指标生态补偿激励专款。同比未改善的县区,不参与该项指标测算。

第十条  臭氧污染防治资金占补偿激励县区资金的10%,测算方式如下:

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90百分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区,平分该项指标相应的生态补偿激励专款。

未达到该项指标的县区不参与该项指标测算。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激励资金测算采用安徽省环境空气监测管理平台审核数据。

第十二条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规定: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 25 天)。当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时,当月缺损数据采用该月最差日有效数据计算。有数据造假行为的,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应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各县区应制定生态补偿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激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3年度至2025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