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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未超标,江苏这家企业为何被重罚45万?!

2022-08-02 14:08:02 来源:中环网

中环网:8月1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45万环保罚单。

不知道后期环境局会不会把这则处罚案例作为典型处理,在小编看来,被罚企业从某些方面看“很冤”,案件的两个争议点非常值得企业关注

先来看违法事实:今年3月30日(又是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连云港如意情食用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脱硫塔循环水池南侧墙面有渗漏现象。

经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发现循环水池里的废水渗漏流出至该公司墙外,2022年3月25日通过公司自行铺设的黑色PVC管,将流出墙外的渗漏液排入墙外南侧高新区园区污水井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脱硫塔南侧流入污水井的PVC管口进行采样,根据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22)环监(水)字第(009)号〕显示,水样pH值为9.29

对于这张罚单,被罚企业与生态环境局之间存在2点争议:

一是关于是否为偷排的问题。

被罚企业认为:涉案废水存于脱硫塔循环池,池中废水泄漏,通过塑料管流入高新区废水截流管网的污水井。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厂区东侧的废水站处理,然后经废水排口进入高新区废水截流管网。由于公司环保意识淡薄,致使废水未按规定路径排放,但是最终排入位置是对的,没有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涉案废水不超标;本来无需排放,但由于水池质量事故造成少量排放;废水的排放路径不对,暗管排放但没有刻意隐瞒;总之公司没有偷排的意识。涉案废水的排放是由于“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的。

环境局则回复:当事人环评要求脱硫塔循环水池内废水不外排,但当事人在发现循环水池里的废水渗漏流出至当事人公司墙外后,仍主观设置黑色PVC塑料管,将流出墙外的渗漏液通过塑料管排入墙外南侧高新区园区污水井。根据现场执法视频、拍摄照片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为偷排,属于“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形。

二是关于污水未超标是否影响量刑的问题。

被罚企业辩称:《告知书》引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2022)环监(水字)第(009)号〕,其中只列出1项超标数据pH值为9.29,经原东海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10日批复的《环评报告表》确定:废水接管排放执行东海县西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pH值限值为6-9,上限只有1位有效数字“9”,涉案废水的监测数据9.29,应当四舍五入取9,对照上述标准,不超标。公司产生废水通过园区下水道排入西湖污水厂,该污水厂可以接纳工业废水,因此涉案废水可以执行《CJ343-2010标准》,pH值9.29小于9.5,不超标。涉案废水的其他指标都没有超标的显示,因此认为总体不超标。

对于废水是否超标的问题,环境局没有给出判定,而是告知企业:监测报告已证明当事人排放水污染物,至于水污染物是否超标并不影响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的认定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5计算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见证据7、8、9、1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5天,8%(见证据7、8、9);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7%(见证据1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最终罚款金额=(10%+20%+0%+8%+0%+7%+0%)×100=45万元。

总结一下,企业看到污水渗漏了,还主动装了管子,可以认定市“偷排”,而废水是否超标不影响量刑。

按照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期待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