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监测管理规范
1、为确保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状况,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必要时制定应急监测措施。
2、监测内容和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中对特征污染物的管理要求。
3、被认定为重点行业企业的还应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定期监测。
4、监测结果按相应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备案,其中对于发证企业还应当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数据联网和信息公开。
【注: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处 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有人员、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
6、自有监测人员应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自有监测设备应通过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内容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
7、企业应保留自行监测相关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记录的可追溯性,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保存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