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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
请问学校在校园内操场使用高音喇叭和扩音设备产生的噪音是否属于社会生活噪音?
2022-10-14 浏览量: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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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学校在校园内操场使用高音喇叭和扩音设备产生的噪音是否属于社会生活噪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学校课工间操使用喇叭排放噪声的,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课、工间操等情况,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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